2022年3月8日, 歐盟委員會和各成員國召開會議,對上年度歐盟進口第三國有機產品的監督和投訴案件進行了重新評估,并于2022年5月11日公布了有關第三國有機產品進口額外管控的最新措施,實施日期為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年度涉及中國有機產品出口歐盟管控類別由上年度的5種縮減至3種,產品類別也發生了變化。 2022年度受管控有機產品類別:花生、生姜、南瓜
另外該額外管控措施還對取樣、認證等流程進行了相關規定:
1.抽樣和分析過程 ■對于上述受管控產品,監管部門或認證機構應至少對10%的出口貨物進行額外的抽樣檢測。 ■在對10%的受管控產品進行額外抽樣檢測時,應至少抽取1個代表性樣品。 ■應采用歐盟(EU)691/2013法規中所述關于官方監管飼料所用的采樣方法,以及歐委會指令2002/63/EC 建立的官方控制植物和動物源產品的農殘所用的采樣方法。 ■特別強調了環氧乙烷的檢出。 ■出口產品的檢測報告應與商業和運輸文件一起上傳到TRACES系統中,認證機構在確認檢測報告未檢出歐盟有機禁用物質后才可以簽發COI,這些信息將作為年度報告需要提交的信息之一。 2.認證機構 ■對于認證機構而言,每年至少應對上述受管控產品的認證委托人(包含加工、生產、貿易、儲藏和銷售等過程),進行兩次現場檢查,其中1次應為未通知檢查。 ■對于涉及上述管控產品生產的初評認證委托人,認證機構應對各地塊都進行播種前檢查。 ■在現場檢查過程中,應至少抽取1份未收獲的農作物樣品進行抽樣檢測。如果是非種植認證委托人,則應對原料、中間產品或加工成品實施抽樣檢測。 ■認證機構或監管部門應高度重視認證委托人相關產品流程和可追溯性的檢查,例如:產品收獲數量、加工、產品的儲存和運輸方式,以及這些流程中使用禁用物質的可能性。 ■認證機構或監管部門應對受管控產品的認證委托人的記錄和財務文件深入分析。無論這些產品是否作為有機產品出售或出口,均應系統性核實這些受管控產品的流向(包括買家信息和數量)。

|